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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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破壞耕地鑒定辦法
冀國土資規〔2017〕3號
第一條 為規范破壞耕地鑒定工作,打擊非法占用耕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破壞耕地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毀壞。第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在查處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過程中,需要對耕地破壞程度進行鑒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設區市、省直管縣國土資源局應指定破壞耕地鑒定承辦機構,代表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破壞耕地鑒定工作。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建立省級破壞耕地鑒定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50人,有條件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國土資源局設立市級破壞耕地鑒定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于15人。入選專家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且為從事土地、農業、測繪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含)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含)以上,并使耕地種植條件毀壞的,應當申請鑒定。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將耕地表面硬化,致使耕地無法耕種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致使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尾礦、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致使耕地無法耕種的;
(四)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
第八條 申請鑒定單位申請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壞耕地鑒定申請書(說明違法占地時間、位置、面積等基本情況);
(二)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鑒定地塊勘測報告;
(三)標注申請鑒定地塊位置的1:10000土地利用分幅現狀圖;
(四)標注申請鑒定地塊位置的1:1000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五)申請鑒定地塊近、遠景彩色現狀照片或帶有拍攝日期的影像資料。
申請鑒定單位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參與鑒定的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破壞耕地鑒定承辦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破壞耕地鑒定工作:
(一)收到鑒定申請后,對提交鑒定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需要補充材料的,應及時告知申請鑒定單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
(二)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名以上奇數專家成立專家鑒定小組。專家鑒定小組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定,對鑒定地塊進行實地勘查后,出具鑒定報告并簽字;
(三)對專家鑒定小組出具的鑒定報告組織會審并出具會審紀要;
(四)設區市、省直管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會審紀要出具《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意見》。
第十一條 自受理破壞耕地鑒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出具《耕地破壞程度鑒定意見》。
案情復雜的,經鑒定承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監察廳等部門函請協助進行破壞耕地程度鑒定的特殊案件,由省廳指定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國土資源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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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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