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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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河 北 省 供 銷 合 作 總 社
關于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通知
冀政務辦〔2019〕14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審批局、供銷合作社、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是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市場化配置機制。根據《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行動計劃(2018—2022)》(冀政發〔2018〕17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動河流和海洋資源交易、林權交易、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等納入統一交易平臺,做到應進必進?,F就全省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的范圍和方式
農村集體產權應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范圍和方式包括:
(一)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即未承包到戶、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四荒地等各類農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三)林權。即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全省各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管理體制、隸屬關系保持不變。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場地不達標的市、縣可依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有場所進行線下交易,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需求,增設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窗口,為農村集體產權提供交易場所,方便市場主體開展線下現場交易業務。
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對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應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通過“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云平臺”統一發布信息。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網站開設農村集體產權專欄,實現信息同步發布。
二、具體任務和分工
(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產權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發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開通省、市兩級監管通道,協調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并監督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
(二)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統籌全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指導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和運營“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云平臺”,指導市縣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省供銷合作總社和相關部門負責在線監管。
(三)各市、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將本級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負責本級農村產權交易項目場內交易活動的監督工作。
(四)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為當地農村產權交易活動提供交易場所、設施設備和相應服務,并維護交易活動秩序。
(五)各級供銷合作社負責當地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指導當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抓好組織銜接,確保2020年10月15日前,全省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正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同步發布交易信息,并接受相關行業部門監督,切實將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工作落到實處。
河北省政務服務辦公室 河北省供銷合作總社
2019年9月30日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2019年9月30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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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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