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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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和《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承市政辦字〔2019〕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統稱流轉交易中心) 是指經縣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
縣流轉交易中心是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承擔全縣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和運行、標準制定等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流轉交易業務,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對各鄉鎮流轉交易中心進行業務服務和技術指導。
縣流轉交易中心與省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六統一”管理。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冀供銷辦字〔2019〕18號)執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經費財政全額保障。
縣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采購、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交易標的查詢等各項服務工作,引導農村產權交易主體進入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金融機構做好農村產權抵押信貸服務工作。
向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的農業經營主體優先給予農業支持政策及農業項目資金支持。“扶貧小額信貸”和“政銀企戶保”平臺可以優先向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辦理業務的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第六條 縣流轉交易中心由縣供銷總社負責建設運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金融等部門要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
第七條 鄉鎮政府成立由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負責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部,并明確兩名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導農村集體資產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工作人員要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交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九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制度和服務標 準建設,流轉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集體土地所有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六)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一)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必須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
“農村集體資產”的標的流轉金額達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達到10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0元),必須進入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項目流轉事項。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需向縣流轉交易中心提供村級“四議兩公開”決策記錄檔案。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協議、拍賣、招標、網絡競價等方式,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采用拍賣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予以組織實施。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組織實施,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地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轉交易中心或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對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有關資料。
(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流轉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 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流轉交易中心在10 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對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有關資料。
(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流轉交易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流轉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三)組織雙方交易時,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須由鄉鎮相關工作人員、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到場或出具委托代理的授權文書,無異議后方可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九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流轉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交易鑒證書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
第四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交易機構、監管部門或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 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 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及鄉鎮政府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對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納入年終考核,未按本辦法要求進入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供銷總社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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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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