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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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承市政辦字〔2019〕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產權交易中心)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
興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并做好縣流轉交易中心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
興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與省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 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流轉交易中心對本轄區內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證認定的基層經濟性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冀供銷辦字〔2019〕18號)執行。
縣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采購、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交易標的查詢等支持工作,引導農村產權交易主體進入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農業支持政策及農業項目資金可以向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的農業經營主體適當傾斜。“承德山水”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政銀企戶保”平臺可以優先向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業務的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第六條 興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由興隆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建設運營,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要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
第七條 在鄉(鎮)政府領導下,依托鄉鎮農經站組建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掛“興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某某鄉(鎮)服務站”牌子,負責所轄行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需基礎資料文件和信息的收集、初審、匯總、上報以及對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出租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交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九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流轉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六)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交易,且符合法律規定。
(十)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萊、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一)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協議、拍賣、招標、網絡競價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交易中心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標的流轉交易金額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農村集體建設項目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必須通過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由鄉鎮服務站點初審申請材料后向縣交易中心提交正式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出讓(出租)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出租)申請書;
(二)標的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出租)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出租)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出租)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出租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受讓(承租)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承租)申請書;
(二)受讓方(承租方)身份證明 ;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承租)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承租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出讓(出租)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流轉交易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受讓(承租)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應在 5 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承租)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流轉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流轉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交易雙方根據合同約定,進行交易物交付和價款結算。
第二十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向出讓方(出租方)和受讓方(承租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交易鑒證書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
第四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將農村產權交易項目納入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h級公共交易平臺網站開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專欄,與流轉中心同步發布信息。流轉中心可按照交易品種及規模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h行政審批、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流轉中心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合作、監督,積極引導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規范有序開展業務。
第二十三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 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對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 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交易中心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興隆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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