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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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村生產要素的流動,優化農村資源配置,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及《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承市政辦字〔2019〕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堅持不得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也不得妨礙自主流轉交易。
第四條 承德高新區依托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市流轉中心),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負責本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與省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費用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冀供銷辦字〔2019〕18號)執行。
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 、區林水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住建局、區行政審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采購、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交易標的的查詢等支持工作,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托管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由主管農業工作的副鎮長負責,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督導農村集體資產進入市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負責指導設立流轉交易中心便民服務工作站,站點工作人員要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交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區域內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第六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集體土地所有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六)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一)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必須通過市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市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市流轉交易中心進行。
根據村級黨組織和村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權限,“農村集體資產”數額達到1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達到10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0元),必須進入市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項目流轉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交易行為的須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供村級“四議兩公開”決策記錄檔案。
第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條 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托管鎮政府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經批準后依托承德市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按照承德市流轉交易中心規定相應提交材料,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按照承德市流轉交易中心規定相應提交材料,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十三條 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房屋所有者流轉交易多余、閑置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并依照《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終止交易:
(一)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二)出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司法或仲裁等相關機構書面通知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五)市流轉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由市流轉交易中心按正常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在產權流轉交易活動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不予流轉交易: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數額達到1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達到10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0元)未進入市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由區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托管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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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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