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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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寧滿族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承市政辦字〔2019〕95號)及《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堅持如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
(二)堅持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盤活農村資產原則
(三)堅持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原則
(四)堅持承包方讓渡經營性和資源性資產的再流轉交易,其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條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統稱流轉交易中心)是經縣政府批準,為本縣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檔案管理等綜合性服務,同時引入招投標、財務、審計、法律咨詢、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開展項目招投標、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專業化服務。
省、市、縣三級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縣財政、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到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參與農村集體產權的流轉交易。
第六條 流轉交易中心實行管辦分離,縣供銷合作社負責流轉交易中心的市場建設和運營管理、監督;流轉交易中心履行市場服務職能,嚴格按照交易規則和操作程序進行交易活動;相關職能部門需要提供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查詢交易標的等服務。
第七條 鄉鎮政府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中心鄉鎮服務站的建設管理工作,站點工作人員要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鄉鎮政府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規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流轉數額達到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達到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金額,必須通過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
使用農村集體經濟資金以及農村集體經濟資金占主導地位的農村集體小型工程項目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通過組織競價、詢價比對等方式發包。具體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20萬元(含20萬)以下、的工程建設施工項目。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格15萬元(不含15萬)以下、2萬元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及未納入工程建設范圍的集體資產添置項目。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施工圖審查等服務項目。
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指建設規模標準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小型工程項目,應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條 農業政策及農業資金應向辦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h金融服務中心、“政銀企戶保”金融平臺可以優先向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辦理業務的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范圍
第十一條 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的交易項目和范圍包括:
(一)農村集體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預留土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的經營權。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流動資產等。
(四)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五)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業設施主要包括種植設施和養殖設施,農業設備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六)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包括小型水庫、小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即涉農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新品種權、新技術等。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九)農村集體所有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農村集體資金建設工程項目:所有新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安裝、裝飾、綠化、道路、橋梁、泵閘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項目、集鎮市政工程建設等項目)。
(十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出資建設工程項目,采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無償資助、捐贈給農村集體所有,形成新的集體資產的。
(十二)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業產業項目是指除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之外,所有以企業為主體,融合一二三產業,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產業項目流轉交易是指農業產業項目的非國有股東,以其在農業產業項目中出資依法所享有的股東權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權)或者轉讓(所有權)方式流轉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
(十三)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按《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規定,通過公開市場進行。
第十二條 鼓勵到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項目和范圍:
(一)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除外)。
(二)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農民合作組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三)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四)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知識產權。
(五))除農村集體經濟組強以外的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涉農企業等擁有的生物資產。
(六)其他適宜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流轉交易中心要依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僅征集到一個受讓方)、網絡競價、招標、競包等競價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交易。交易方式由出讓方根據交易品種特點和標的金額大小自主選擇。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項目選擇交易方式不得違反本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通過“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云平臺”統一發布信息,并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網站實現信息同步發布。
第十五條 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縣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需向縣流轉交易中心提供村級“四議兩公開”決策記錄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鄉鎮服務站審核:鄉鎮級服務站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交的農村產權流轉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包括對所屬村集體提出的建設項目的資金進行把關管理、對集體表決真實性進行核實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鄉(鎮)政府簽字蓋章后,提交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鄉鎮服務站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在收到鄉鎮服務站提交資料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流轉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權屬等所有基礎資料進行核實,復核通過的,由流轉交易中心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流轉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發布信息: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步進行。出讓申請審核通過后,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讓方,信息發布時間由出讓申請人確定,不少于10個工作日。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項目,出讓申請人須同時在本村村務公開欄、主要街道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凡對出讓項目有受讓意向的,應在公告期間內向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縣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審查通過的,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由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流轉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組織交易:公告期滿后,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交易, 僅征集到一個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現多個意向受讓方的采取網絡競價、招標、競包等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和大宗采購項目一般應采用招標方式。交易中心是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后,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備案。開標、評標由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參加。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出具中標結果通知書,并將招標結果書面通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流轉交易中心應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流轉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為減輕農民負擔,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縣紀委監察機關要強化對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因履職不到位導致暗箱操作、操縱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依紀依規嚴肅查處問責。
第二十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水務、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對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二十九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履行市場服務職能,嚴格按規則和程序組織交易活動,不對進場交易的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鄉鎮服務站建立健全公開公示、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鄉(鎮)農經部門要履行職責,把農村產權交易鑒證作為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的記賬依據。各相關行政部門要把農村產權交易鑒證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政策補貼、評先評優、升級以及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在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監管機構,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管委會主任由縣政府主管縣長擔任,成員由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行政審批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科技局、住建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供銷社等部門負責人組成??h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各類農村產權進場交易的督促檢查和宣傳引導,確保“平臺之外無交易”。
第三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包括交易申請、資格認定、信息發布、競價流程等,必須接照規則和程序進行。重大問題須提請鄉(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鄉(鎮)黨委政府不能做出決定的提請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列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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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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