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5
7461
灤平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村生產要素的流動,優化農村資源配置,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及《承德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承市政辦字〔2019〕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堅持不得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也不得妨礙自主流轉交易。
第四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流轉交易中心)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與省、市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第五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h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冀供銷辦字〔2019〕18號)執行。
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住建局、縣行政審批局、縣金融辦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采購、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轉移登記、交易標的的查詢等支持工作,引導農村產權在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農業支持政策及農業項目資金可以向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的農業經營主體適當傾斜。“政銀企戶保”等平臺可以優先向進入縣流轉交易中心辦理業務的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鄉鎮政府(中興路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由主管農業工作的副鄉(鎮)長(中興路街道辦事處分管副主任)負責,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督導農村集體資產進入縣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負責指導設立流轉交易中心鄉鎮(中興路街道)工作站,站點工作人員要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交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區域內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六條縣流轉交易中心由縣供銷合作社負責建設運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水務局、縣住建局、縣行政審批局、縣金融辦等部門要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
第七條縣流轉交易中心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流轉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第八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集體土地所有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六)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一)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九條 縣供銷社、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水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發改局、縣金融辦等部門及各鄉鎮政府(中興路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積極鼓勵、引導農村產權入市流轉交易。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必須通過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縣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需向縣流轉交易中心提供村級“四議兩公開”決策記錄檔案。
根據我縣村級黨組織和村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權限,“農村集體資產”數額達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達到1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元),必須進入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項目流轉事項。
第十一條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h流轉交易中心要依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在縣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政府(中興路街道辦事處)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出讓標的物的基本情況;
(三)標的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五)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六)出讓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七)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h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h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h流轉交易中心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縣流轉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縣流轉交易中心在官方網站對外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征集意向受讓方。信息發布期限為20個工作日,在信息發布期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出讓方可提交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申請,每次延長期限為10個工作日;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流轉交易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交易。發布信息期滿后,縣流轉交易中心依據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情況選擇交易方式并組織交易。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交易雙方應當在縣流轉交易中心的組織下進行協議出讓,成交價格不得低于《出讓申請書》中的標的公告價格;產生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縣流轉交易中心按照《出讓申請書》約定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競價出讓。
第十六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h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h流轉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h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縣流轉交易中心在官方網站對外發布產權受讓信息,征集意向出讓方。信息發布期限為20個工作日,在信息發布期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受讓方可提交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申請,每次延長期限為10個工作日;審核未通過的,終止流轉交易流程,由縣流轉交易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縣流轉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三)交易。發布信息期滿后,縣流轉交易中心依據征集到的意向出讓方情況選擇交易方式并組織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縣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縣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八條 流轉交易合同經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縣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并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縣流轉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九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交易鑒證書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h流轉交易中心可探索開展登記代理服務。
第四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二十一條縣流轉交易中心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縣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住建局、縣行政審批局、縣金融辦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中興路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對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鼓勵房屋所有者流轉交易多余、閑置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并依照《灤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終止交易:
(一)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二)出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司法或仲裁等相關機構書面通知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五)縣流轉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產權交易出現中止、終止情形的,縣流轉交易中心應通過官方網站予以公告。經過協調處理,中止情形消失的,縣流轉交易中心繼續按正常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產權流轉交易活動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縣流轉交易中心不予流轉交易:
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影響出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資產”數額達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元)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達到10000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0元)未進入縣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在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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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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